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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环保不服与江南环保专利纠纷案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
2022-08-2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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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的一审判决,亚太环保和无锡友联公司均不认可,亚太环保不服判决,已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无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亚太环保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6)苏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重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请。(见上诉状)
亚太环保与无锡友联热电公司的脱硫项目合同中已明确所建造设备均为亚太环保的自主专利,包括串级式氨法脱硫脱硝塔(ZL2012205936993)等,项目实际与专利相同,江南环保此前利用涉案专利作为对比文件对专利(ZL2012205936993)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已经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判定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0501号]),更能说明该专利是稳定有效的。
亚太环保在无锡友联热电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是采用亚太环保的一种具有除雾装置的烟气脱硫塔(ZL201520167958.X),一种除雾装置(专利号ZL201520171498.8)等专利技术。其中一种具有除雾装置的烟气脱硫塔(ZL201520167958.X)已经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判定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0476号]),专利是稳定有效的。
亚太环保是环保部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是拟修订《氨法脱硫通用技术规范》的编制单位,是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认定的AAA级信用企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长期重视保护自身与他人的知识产权。
亚太环保将一如继往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