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太动态
宁波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江南环保撤回对亚太环保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起诉
发布时间:
2022-08-25 09:13
访问点击量:
2017年4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浙02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核心:
准许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背景:
2016年9月,亚太环保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浙02民初990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南环保”)在起诉书中称: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环保”)设计和承建的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3×130t/h+65t/h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项目”中安装的脱硫塔装置的技术特征与其2008年10月29日被公告授权的专利“塔内结晶氨法脱硫工艺及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200510040801.1)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对应技术特征分别构成相同(或等同),其技术方案已落入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亚太环保聘请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析比对认为,亚太环保在明州热电项目上使用的脱硫塔装置技术是自有的专利技术,并未侵犯江南环保的发明专利权。
同时,经过查阅相关专利文献、技术手册等发现,江南环保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该被宣告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亚太环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对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塔内结晶氨法脱硫工艺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0428979C,专利号200510040801.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后,经审查受理,并于2017年2月24日开庭进行口头审理,于2017年3月28日发出第31774号审查决定书,决定江南环保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
江南环保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宁波市中级人民院裁定:“准许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