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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新世纪公司诉亚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

2022-08-0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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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与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太公司)、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ZL2005100408011号)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传唤原、被告双方2021年6月28日和8月31日两次进行现场勘验,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发出(2020)苏05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如下:

  “根据事实及分析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脱硫塔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A、E、F,H、J,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的保护范围,新世纪公司要求亚太公司、友联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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